(2017)冀0984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若麟与李晨飞、孙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若麟,李晨飞,孙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001号原告:柳若麟,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李晨飞,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间市瀛州镇派出所工作。被告:孙业,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间市瀛州镇派出所工作。本院审理原告柳若麟与被告李晨飞、孙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晨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若麟撤回对被告李晨飞的起诉。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