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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艺娟与陈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娟,陈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343号原告:张艺娟,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文全,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张艺娟与被告陈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艺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艺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艺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艺娟负担。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秋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