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与任艳鹏、XX飞、王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任艳鹏,XX飞,王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139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3号。负责人:李化锋,主任。委托代理人戴伶,客户经理。被告:任艳鹏,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XX飞,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岚,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与被告任艳鹏、XX飞、王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提供的被告任艳鹏、XX飞、王岚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5.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王惠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