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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正华与严凤秀、王正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华,严凤秀,王正清,王正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352号原告:王正华,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成(系原告王正华的儿子),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成,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凤秀,女,193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告:王正清,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告:王正平,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原告王正华与被告严凤秀、王正清、王正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周乾坤审 判 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