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1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瑞金市新耀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金市新耀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0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新耀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沙洲坝镇大布4S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165076080。法定代表人廖国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方蔚,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民,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81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民在瑞金农村商业银行城郊支行账号为62×××29-000000的银行存款40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 英审 判 员 毛远聪��判员邹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邓逸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