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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何福志与许登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志,许登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6民初426号原告:何福志,男,生于1967年9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广西灌阳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务工者。被告:许登华,男,生于1971年5月27日,汉族,文盲,家庭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农民。原告何福志与被告徐登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何福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福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福志负担。审判员 王 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佐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