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何福志与许登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志,许登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6民初426号原告:何福志,男,生于1967年9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广西灌阳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务工者。被告:许登华,男,生于1971年5月27日,汉族,文盲,家庭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农民。原告何福志与被告徐登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何福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福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福志负担。审判员 王 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佐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