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葫芦岛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丽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葫芦岛天天食品有限公司,马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财保73号申请人葫芦岛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丽,女。申请人葫芦岛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丽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葫芦岛市XX公司停止对马丽发放的XX款约XX元。申请人葫芦岛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XX公司名下位于XX住宅房一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葫芦岛市XX公司停止对马丽发放的XX款约XX元,冻结期限为X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查封申请人葫芦岛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XX公司名下位于XX住宅房一户,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铁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