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冯淑梅与郑俊斌、汤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淑梅,郑俊斌,汤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冯淑梅,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俊斌,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汤秀英,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冯淑梅与被执行人郑俊斌、汤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俊斌、汤秀英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1、被执行人汤秀英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区××街道团结路××房屋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CXXX,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5)第JXXX号】已被本院另案【(2017)闽0304执166号】查封,该房产正在司法处置过程中;2、被执行人汤秀英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区××街道团结路××房屋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CXXX,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5)第JXXX号】已被本院另案【(2015)荔民初字第3779号】查封。该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71.97万元,经本院依法分配,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冯淑梅207273元;3、被执行人汤秀英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区××街道团结路××楼××室房屋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CXXX,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5)第JXXX号】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4民初39号】查封,该房产正在司法处置过程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兆銮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执行员 翁智伟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