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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杨某、于某1等与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村民委员会、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北庄沟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于某1,于某2,于某3,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村民委员会,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北庄沟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396号原告:杨某,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于某1,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于某2,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于某3,男,1988年8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村委会主任被告: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北庄沟村民组,住所地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北庄沟组。负责人翟海,村民组组长。原告杨某、于某1、于某2、于某3诉被告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村民委员会、敖汉旗兴隆洼镇岗岗村北庄沟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某1、于某2、于某3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于某1、于某2、于某3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于某1、于某2、于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于某1、于某2、于某3负担。审判员袁文广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