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红与朱祖艮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红,朱祖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红,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法定代理人:晏升香,女,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系朱红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祖艮,男,194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再审申请人朱红因与被申请人朱祖艮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07民终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朱祖艮按工资收入的25%而不是40%支付朱红抚养费违法,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改判朱祖艮以工资收入的40%即1578.4元支付朱红的抚养费。朱祖艮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原审判决根据朱红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朱红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朱祖艮按月工资收入的25%给付朱红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朱红要求朱祖艮按月工资收入的40%给付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朱红主张的再审事由经查不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