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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洋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吴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024号原告: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066079735W,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条路牡丹街创业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刘恩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洋,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守忠审 判 员  王 楠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