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和涵诉被告南京市龙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涵,南京市龙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022号原告:陈和涵,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南京市龙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观龙路8号。法定代表人:贾翠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和涵诉被告南京市龙湖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和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原告陈和涵负担。审 判 长 周传植人民陪审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