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开军与王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军,王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3507号原告:周开军,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施雪梅,金华市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东路358号。负责人:蔡勤,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军诉被告王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开军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开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军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