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周通与卢妙云、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周通,卢妙云,张宏伟,吕丁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505号原告杨周通,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卢妙云,女,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张宏伟,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吕丁达,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杨周通诉被告卢妙云、张宏伟、吕丁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