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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谢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甲,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婚生长女林某由申请执行人林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谢某某及婚生长女林某,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某某及婚生长女林某的行踪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某某及婚生长女林某去向不明,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李 慜执行员  黄建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