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3财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于树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于树,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80号申请人:陈于树,男,1966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7064N.申请人陈于树与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于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于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菊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秋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