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7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堂喜、胡正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堂喜,胡正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7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堂喜,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胡正秋,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字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正秋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胡正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正秋银行的存款225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刘堂明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定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