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萍诉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胡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萍被执行人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投资人胡克明(已逝)。被执行人胡晶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胡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3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9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在枨冲镇青草居委会有厂房1处,权证号xxxx(集体土地,芙蓉区法院多次查封,属2016年落后烟花退出企业,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胡晶在洛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水岸山城7栋1901号有住房期房1处(预售证号xxxx,共有人李凯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除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28000元外,其帐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5、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胡克明于2017年元月意外去世,该厂现已停产;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胡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7、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胡晶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8、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浏阳市青草明利烟花厂已申请自愿退出浏阳市落后烟花爆竹企业行业,按《浏阳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愿退出奖励补偿方案》的规定该厂有奖励补偿款,本院已向浏阳市枨冲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相应的奖励补助款。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