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章佳丽与陈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佳丽,陈加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4832号原告:章佳丽,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加迪,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佳丽为与被告陈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佳丽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加迪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佳丽撤回对被告陈加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佳丽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