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秀兰与徐德林、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秀兰,徐德林,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823号原告:邱秀兰,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平,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家齐,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林,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铁厂镇白石铺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吴国旗。原告邱秀兰与被告徐德林、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邱秀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秀兰负担。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