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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秀兰与徐德林、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秀兰,徐德林,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823号原告:邱秀兰,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平,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家齐,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林,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铁厂镇白石铺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吴国旗。原告邱秀兰与被告徐德林、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邱秀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秀兰负担。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