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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卫芳、闫林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卫芳,闫林林,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3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卫芳,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西建材A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林林,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安卫芳与上诉人闫林林、张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上诉人安卫芳的用药情况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卫芳,上诉人闫林林、张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秦树星审判员  何云霞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