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卫芳、闫林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卫芳,闫林林,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3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卫芳,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西建材A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林林,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安卫芳与上诉人闫林林、张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上诉人安卫芳的用药情况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卫芳,上诉人闫林林、张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秦树星审判员 何云霞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