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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平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平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平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平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汝州康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过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要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