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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周正利与湖北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利,湖北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36号申请执行人:周正利。被执行人:湖北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正利与被执行人湖北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湖北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正利工程款23736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正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部门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正利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湖北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正利2373650元及逾期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周正利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学超审 判 员  周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