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龙秀与沙坪坝区上好家家具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秀,沙坪坝区上好家家具加工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870号原告:张龙秀,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波,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琳,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坪坝区上好家家具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梨树湾村杨家沟组。经营者:余操,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秀与被告沙坪坝区上好家家具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秀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龙秀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