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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彩儿与蒋建琴、王良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儿,蒋建琴,王良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158号原告:刘彩儿,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乐清市。被告:蒋建琴,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王良羽,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原告刘彩儿与被告蒋建琴、王良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蒋建琴、王良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对上述本息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25日,被告蒋建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但未约定还款时间。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息。另,俩被告于200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3月22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建琴、王良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彩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刘彩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蒋建琴、王良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王海兰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