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卫生与被执行人西安工程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生,西安工程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马卫生。被执行人:西安工程大学。法定代表人:高岭,该校校长。申请人马卫生与被执行人西安工程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卫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3680元,扣发工资380元,未修年假工资2177.47元,申请人2016年2月起每月1035元养老保险损失,诉讼费1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卫生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185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