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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美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228号原告:重庆美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68196-5),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3号1楼。法定代表人:李亚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术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6765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88号蓝湖丽都。法定代表人:雷水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美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美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