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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无业。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1明知自已无固定收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手续费的方式,在刘某2、刘某3(二人均已判刑)的帮助下,使用虚假信息向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分行什邡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被告人刘某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9633.64元。被告人刘某1使用的该信用卡于2014年7月6日逾期,经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分行什邡市支行使用二次不同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1催收后超过三个月,被告人刘某1仍未还款。被告人刘某1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1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全部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笫一款笫四项、笫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1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1明知自已无固定收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手续费的方式,在刘某2、刘某3(二人均已判刑)的帮助下,使用虚假信息向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分行什邡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被告人刘某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9633.64元。被告人刘某1使用的该信用卡于2014年7月6日逾期,经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分行什邡市支行使用二次不同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1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被告人刘某1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刘某1的亲属于2017年10月11日向工商银行什邡市支行归还透支本金49633.64元,利息15921.3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荻经过、还款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证人证言、被告人历次供述、工商银行还款息凭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1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的亲属代其向受害单位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合计65555元,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1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1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笫一款笫四项、笫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闵汉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