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朝军与杨才宣、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军,杨才宣,朱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胡朝军,男,生于1968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才宣,男,生于1965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朱虹,女,生于1965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4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胡朝军申请执行杨才宣、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385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38元、保全费2445元,负担执行费576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