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8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冉秉鑫、岑怀开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秉鑫,岑怀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8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冉秉鑫,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岑怀开,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壮族,乐业二中教师,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冉秉鑫与被执行人岑怀开追偿权纠纷一案,冉秉鑫依据本院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内容,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岑怀开给付其追偿权到期款10000元,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岑怀开有固定月工资收入,但其另有其他债务案件已被本院执行扣留工资,尚未执行完毕,暂不能追加扣留岑怀开的工资,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桂1028执28号裁定书,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岑怀开因被曝光失信黑名单,其自动履行给付冉秉鑫申请执行的追偿权款10000元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应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承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