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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1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与史林平、周小梅、陈兰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史林平,周小梅,陈兰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1484号之二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住所地深圳市。 代表人孙俊兰,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嘉,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林平,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被申请人周小梅,女,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被申请人陈兰招,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粤0304民初1148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史林平、周小梅、陈兰招名下价值31758.1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史林平、周小梅、陈兰招名下价值31758.1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丹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