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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5072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新骏工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新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072号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72488456L,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塘万安村。法定代表人陈勇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军、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新骏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55386539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忠。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新骏工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4元,减半收取3527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97元,由原告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咏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