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15邝新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新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61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新四,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虎丘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被告人邝新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羁押),2017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新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新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邝新四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可计算价值部分共计人民币3347元的铝合金门窗、玻璃等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邝新四至黄埭镇潘阳新村583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放在门口墙边的铝合金玻璃门3扇。2、2017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邝新四至黄埭镇春丰路苏玉水果大卖场旁东侧空地,窃得被害人刘某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86元的铝合金玻璃移门4扇。3、2017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邝新四至黄埭镇裴圩村委会内一铝合金门窗厂门口空地,窃得被害人金某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3138元的铝合金玻璃窗10扇及铝合金玻璃门3扇。4、2017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邝新四至黄埭镇古宫小区12幢楼下停车位,窃得被害人朱某2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23元的铝合金玻璃移门4扇。5、2017年6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邝新四至黄埭镇埭发市场有限公司内北侧墙边,窃得该公司放在此处的钢化玻璃4块。案发后,被告人邝新四家属退赔被害人金某、陈某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邝新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新四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物证铝合金(系照片),被害人陈某、刘某、金某等人的陈述,书证收条、谅解书,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新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邝新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新四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新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扣除现行羁押的1个月7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邝新四退赔被害人刘漫漫人民币86元、被害人朱玲凤人民币123元;继续追缴其他被盗物品,发还被害单位黄埭镇埭发市场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