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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付运芝,杨洁,史永庆,宋小超,杨爱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运芝,杨爱恒,杨洁,宋小超,史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2143号原告:付运芝,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博雅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杨爱恒,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辰时镇辰时村。被告:杨洁,女,199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辰时镇辰时村。被告:宋小超,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长江西路长江小区*栋*单元***室。被告:史永庆,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辰时镇南周堡村。付运芝与杨爱恒、杨洁、宋小超、史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付运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运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付运芝负担。审判员  杜凤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文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