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志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特5号申请人:杨志武,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杨志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志武称,杨志武系陈碧泳的儿子,陈碧泳的配偶杨运仁已死亡。2003年4月22日陈碧泳到平潭森林公园晨练回家路上走失(详见平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接受案件回执单榕公受字第10152426号)。家人搜寻等待迄今已13年,陈碧泳至今未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陈碧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碧泳,女,193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号,系申请人杨志武之母。2003年3月28日早上,陈碧泳晨练在返回家途中失踪。申请人杨志武申请宣告陈碧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碧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碧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志武与陈碧泳存在利害关系。陈碧泳因走失家人搜寻等待迄今已13年未归,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碧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