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某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5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川,男,生于1997年10月5日,汉族。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5月5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由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予以释放。2017年4月4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渠县人民检察院以渠检公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川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亨政、代理检察员陈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川邀约闫某城(男,另案处理)驾驶电瓶车窜至渠县渠江镇马鞍山的渠县移动公司移动基站,用钥匙将移动基站的房门打开,盗走移动基站内用于停电时供电的专用畜电池两个,当把蓄电池盗出后在准备运走途中时被赶到的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挡获。2016年1月25日,经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市发改价格(2016)73号价格鉴定:被盗两个专用蓄电池价值933元。2017年4月3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罗某川来到渠县万兴广场重客隆超市后门街上,将被害人谢某庆停放在此处的奇蕾牌川S55X**黑色电瓶车,采用技术手段掰开车龙头,把线头扯出来,后采用接线方式点火盗走,因没电停放在东城二桥头附近花园内,晚上22时许,被告人罗某川与刘某辰(男,生于2005年4月20日)、田某川(男,生于2006年8月30日)、李某鑫(男,生于2006年10月7日)四人将藏好的电瓶车骑出来耍,因没有电在充电时被渠县公安局现场抓获。2017年4月12日,经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1805元。2016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川与“王哥”(身份待查)、另一男子(身份待查)窜至渠县渠江镇县政府背后步行街“香又香简阳羊肉馆”内盗窃被害人王某勤黑色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万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迅速逃离现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罗某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罗某川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在“香又香简阳羊肉馆”内盗窃的具体金额无法认定外,其余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罗某川实施盗窃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奇蕾牌川S55X**黑色电瓶车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谢某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其收集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川第一次实施盗窃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川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获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勇人民陪审员 邱 世 东人民陪审员 杨 东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灵灵(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