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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1544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9月,现住民勤县。被告:乔某,女,生于1994年12月,系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