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某、米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回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米某,男,回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晏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