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兴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兴江,范吉月,范吉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2200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告:范兴江,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范吉月,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范吉生,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兴江、范吉月、范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审判员王其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其顺人民陪审员 姜昌勇人民陪审员 张荣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