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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绛县里册村委会与张红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卫庄镇里册村村民委员会,张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01号申请人绛县卫庄镇里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晓红,系该村主任。被执行人张红卫,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绛县卫庄镇里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红卫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8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