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3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边巧仙与张恒棉、张守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巧仙,张恒棉,张守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669号之一原告边巧仙,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本区。被告张恒棉,男,汉族,约60岁,山西省寿阳县居民,现在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被告张守义,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巧仙与被告张恒棉、张守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巧仙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巧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来顺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