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崔英姬、林美兰、许焕龙保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67号申请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崔英姬,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林美兰,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教育局督导室科员,住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许焕龙,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第二小学教师,住吉林省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崔英姬、林美兰、许焕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许焕龙银行存款共计73779元,其中包括本金50000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利息1824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946元、执行费992元。现申请人王银君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