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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治兰与马兴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兰,马兴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205号原告:杨治兰,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兴梅,女,1988年7月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治兰诉被告马兴梅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治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治兰负担。审判员  魏民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