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治兰与马兴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兰,马兴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205号原告:杨治兰,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兴梅,女,1988年7月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治兰诉被告马兴梅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治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治兰负担。审判员 魏民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