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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殿祥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祥,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3555号原告:王殿祥,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洋,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殿祥诉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仪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殿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殿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李洋立即偿还借款606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4日,被告以购买彩票为名向原告借款606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7月1日。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被告李洋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注明借款606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枚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洋向原告王殿祥借款到期未偿还,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故对于原告王殿祥要求被告李洋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洋立即偿还原告王殿祥借款60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仪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