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幼松与戎子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幼松,戎子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幼松,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戎子玺,男上诉人冯幼松因与被上诉人戎子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冯幼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幼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上诉人冯幼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倩附:(2017)皖12民终2746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