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执0828执6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汪义国、汪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义国,汪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0828执6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义国,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汪志鹏,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汪义国与汪志鹏民间借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志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90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汪志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在先,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本院已告之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