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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子艳与陈贞扬、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子艳,陈贞扬,黄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415号原告彭子艳,女,汉族,1988年6月6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詹荣华,系福泉市牛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陈贞扬(曾用名陈友福),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黄小红,女,汉族,1985年2月13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原告彭子艳诉被告陈贞扬、黄小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彭子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子艳自愿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彭子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彭子艳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