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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0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丽莎烘焙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广州市行有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丽莎烘焙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广州市行有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丽莎烘焙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七星岗工业区企业路自编18号。法定代表人:蔡艺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行有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路五巷12号501房。法定代表人:张志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华,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丽莎烘焙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行有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广州市丽莎烘焙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传票,广州市丽莎烘焙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丽莎烘焙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为805.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丽莎烘焙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绘审判员  莫芳审判员  汤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徐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