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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7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春美与中铁建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美,中铁建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7031号原告:赵春美,女,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孝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际。原告赵春美诉被告中铁建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赵春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春美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