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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洪敬淳与裴红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52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洪敬淳被执行人:裴红国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洪敬淳与被执行人裴红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吉0523执434号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10月12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